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四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四二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各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二人在偵查中之自白。(二)酒精濃度測驗值表、
測試觀察職務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台中市○○○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六張等件在卷可憑。
三、按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