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保險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貞松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