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89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保險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貞松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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