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07號債權人 楊正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情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票號CQ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及「提示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㈡提出各紙支票之「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