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05號債權人 鄭琨 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錦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
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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