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407號上訴人 高慶嘉 被上訴人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1日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174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5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吳昀儒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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