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50號上訴人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高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