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唐光義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王秋琪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罪名│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0.5.31│90.5.31│├────────┼──────────┼──────────┤│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臺南地檢││年度案號│90年偵字第13372號│90年偵字第13372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交上訴字第69號│93年交上訴字第69號││實│││││審├──────┼──────────┼──────────┤││判決日期│93.4.15│93.4.15│├─┼──────┼──────────┼──────────┤││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台上字第3462號│93年台上字第34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7.8│93.7.8│├─┴──────┼──────────┼──────────┤││臺南地檢│臺南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054號│93年執字第3054號│└────────┴──────────┴──────────┘┌────────┬──────────┬──────────┐│罪名│脫逃│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2.1.6.│89.7.15至90.3.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6396號│89年偵字第1364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1977號│92年易緝字第69號││實│││││審├──────┼──────────┼──────────┤││判決日期│92.12.30│92.9.1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2年上訴字第1977號│92年易緝字第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9│93.11.1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1834號│93年執字第10285號│└────────┴──────────┴──────────┘┌────────┬──────────┬──────────┐│罪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89.7.15.至90.3.9.│1.91.6.11││││2.91.8.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13647號│92年偵字第185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易緝字第69號│93年上易字第1262號││實├──────┼──────────┼──────────┤│審│判決日期│92.9.16│94.1.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易緝字第69號│93年上易字第12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11.19│94.1.19│├─┴──────┼──────────┼──────────┤││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10285號│94年執字第2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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