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
一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