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勁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肆點參 陸零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918號被告潘勁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3609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6年4月22日凌晨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嘉家賓館」515號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0
6年度毒聲字第404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9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存卷供參。而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106年度安保字第1832號),經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4.3609公克),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6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亦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