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聯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承恩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立誠通信行、 徐國和 、 李國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應與被告立誠通信行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0,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徐國和應與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4,750,9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李國誠應與被告立誠通信行連帶給付原告4,750,92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上開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責任。由原告上開聲明可知被告立昌安防器材有限公司、立誠通信行、徐國和、李國誠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750,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