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聲請人 楊瓊璧 相對人 陳明姿陳炎慶 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煌鈺 即陳炎慶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0號假扣押事件中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民國106年1月18日法扶保證字第10604001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炎慶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民國106年1月18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該保證書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0號卷內),嗣陳炎慶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亦向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號乙案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為此依法聲請返回保證書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107年1月25日新院平民慎107聲15字第3137號通知行使權利函、撤回訴訟狀、撤回假扣押執行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假扣押事件卷、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4號撤銷假扣押卷、107年度聲字第15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聲請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號乙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保證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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