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俊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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