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國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更字第1號上訴人庚○○即 全偉布莊
壬00000000丙○○丁00000000辛00000000甲00000000乙○○己○○○即良記商行 陳再生 即良記商行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斗鎮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