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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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44號聲請人戊○
號聲請人己○○
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庚○○聲請人丁○○
號聲請人丙○○聲請人壬○○
號聲請人辛○○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0日簽發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0元,到期日為95年7月20日,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范鳳月┌──────────────────────────────────────────────────────────────┐│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3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東昇││1697│田│00│10│41.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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