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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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官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葉藍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