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2號原告 吳鐘賢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機關勞工保險局之代表人姓名「羅五湖」,亦未具體載明訴訟標的(例如針對哪個函文或行政處分、審議決定、訴願決定不服)及訴之聲明(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例如請求撤銷哪個行政處分、審議決定、訴願決定,並請求被告針對原告哪種申請作成准許的行政處分等),也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建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