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韓國人蔘公社法定代理人 金泰植 訴訟代理人 鄭再欽 被告 周定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2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列被告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以102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與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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