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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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81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董德泰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0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吳燁山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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