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6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上訴字第3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3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被告前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上訴字第3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3月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54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