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債券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行公司│債券號碼│債券名稱│張數│股數│備考││號│││││││├─┼───────────────┼─────────────┼──────┼───┼────┼───┤│01│花旗(台灣)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000000│花旗台灣次順│1張│壹拾萬││││││位債券││││├─┼───────────────┼─────────────┼──────┼───┼────┼───┤│02│花旗(台灣)銀行羅東分行│00000000000000│花旗台灣次順│1張│伍拾萬││││││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