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95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4年4月20日向債權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借款新台幣2,300,000元,自98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壹佰陸拾叁萬玖仟壹佰柒│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拾叁元│至清償日止│一○│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壹拾柒萬陸仟玖拾貳元│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九│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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