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55號上訴人 高薏婷 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
張立達 律師被上訴人 陳秋蓮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
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3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周祖民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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