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之債務人為「黃提」抑或「黃提提」?並提出該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