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49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李異本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李異本」連帶給付系爭信用卡債款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異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山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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