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199號債權人中泰宏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諺輝 債務人 王洲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桃園市○○區○○路○○○號4樓之4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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