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40號上訴人即原告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監造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
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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