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20號上訴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5,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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