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明強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
年8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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