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501號

原告 陳玉奇

曾怡瑄

被告 羅永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經本院調查原告轉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始為被告所申設,有該公司民國113年9月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16617號函在卷可稽,又依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其住所地為新竹縣橫山鄉,且依卷附資料,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定被告住所或居所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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