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邱菽貞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

被告 陳怡頻

陳風廷 寄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5

陳傳志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雖未經起訴於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號案件審理,惟原告主張被告陳風廷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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