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唐依依

郭昱麟

唐博淵

被告 陳傳志

李宜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黃淑美

法官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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