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 律師即聲請人 熊家興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