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08號聲明人 陳承星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遺星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家補 字第 108 號裁定(109.08.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繼 字第 109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