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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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公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一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先送強制戒治,並由公訴人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一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惟查被告復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前回溯二十四小時內,在高雄市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中洲派出所採尿送驗查獲,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七一號判例參照)。
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係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高市凱醫檢字第五0一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乙份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查:
(一)目前常用之尿液安非他命或嗎啡篩檢方式包括酵素免疫方析法(EIA,ENZYMEEMMUNOASSAY)、薄層色層分析法(TLC,THINLAYERCHROMATOGRAPHY)和放射免疫分析法(RIA,RADIOIMMUNOASSAY),在文獻報告中,確實有藥品或食物因交叉反應,可在尿液中測試中產生偽陽性之安非他命或嗎啡反應,例如在EIA和TLC之尿液測試方法中,某些成藥(如減肥藥、解除鼻充血藥物、感冒藥劑等)中之成份因與安非他命有類似作用,而可產生與安非他命之交叉反應,使尿液測試呈現偽陽性,甚至尿液中的葡萄糖亦曾有報告可能在EIA方法測試尿液時產生偽陽性安非他命反應;致於作尿液嗎啡篩檢時,也同樣的可能會有偽陽性產生,譬如曾有報告服用一茶匙之罌粟種子或二十MG之CODEINE(止咳藥物)或相當大量之DEXTROMETHORPHAN(鎮咳藥物)時,也可造成偽陽性之測試結果,但利用精密之儀器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而得到正確的答案,因此篩檢結果必須進一步確認;在目前最常用之確認方法為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GASCHROMATOGRAPHY/MASSSPECTROMETRY)法,此因乃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因此尿液測試時是否產生偽陽性反應,除須考慮其他物質產生之偽陽性外,測試方式及儀器設備亦應列入考量,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函詢回覆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八十三年四月七日(八三)總內字第0三0五九號函影本足憑。依前開說明,本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之檢驗方法既僅為免疫學分析法,屬於尿液檢驗中之初步篩驗,是以依上開檢驗方法所得之結果,可能會有偽陽性之反應,須進一步之確認檢驗加以確定之,以排除偽陽性產生之可能性。
(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就被告同一瓶尿液進行複驗,經該醫院以更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鑑定,被告尿液中嗎啡及可待因之濃度均為零,此有該醫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為九一0八─一七三號)在卷可憑,從而,被告當日尿液並未含有嗎啡,是高雄縣政府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所示為偽陽性反應,已堪認定。再者,本件查獲被告時並未扣得海洛因或供施用海洛因之器具,是自難僅以精密度較低之高雄市凱旋醫院之前開煙毒尿液檢驗報告,即遽認被告有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本院認為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家賢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