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94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告 田正發

田正賢

田正成

田富美

蘇正煌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田佳驊

田世銘

田林秀娥

田健男

田慶宗

受告知人 蘇韋賓 (被代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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