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94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 和
被告 田正發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受告知人 蘇韋賓 (被代位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存待釐清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