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賓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之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交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同年
4月27日確定在案。然其於緩刑期前之同年3月31日,故意犯公共危險之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同年9月28日以101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同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因認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嘉賓前於101年間,因公共危險之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交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同年4月27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按,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然受刑人另於本件緩刑前之同年3月31日因故意犯公共危險之肇事逃逸罪,經本院於同年9月28日以101年度交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前開緩刑期內之同年10月30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節,亦有該案判決書及同上前科紀錄表在卷足稽。被告於前案緩刑前因故意再犯後案,而在前案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要件,依法自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