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上訴人 張金樹
張儀玲 張完慶 張沂清 陳韻年 張珉碩 張珉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雅雯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18,000元(計算式:234,000元/平方公尺×27平方公尺=6,3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95,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