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215號聲請人 曾秀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2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曾秀麗│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50,000元│IE0000000│101年3月14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2│曾秀麗│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50,000元│IE0000000│101年3月18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3│曾秀麗│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50,000元│IE0000000│101年3月25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4│曾秀麗│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50,000元│IE0000000│101年3月31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5│曾秀麗│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50,000元│IE0000000│101年4月10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6│曾秀麗│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121,600元│IE0000000│101年4月20日││││用合作社龍形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