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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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訴訟代理人 賴光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呂佩瑛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周呂佩瑛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周呂佩瑛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