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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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忠政選任辯護人張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忠政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忠政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罪嫌,經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0年2月17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見本院卷第17、19-1頁)。
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必要性仍均存在,應自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年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揚奇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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