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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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 告訴代理人 朱宗偉 被告 卓得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