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己○○被告乙○○○
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路○○號一五樓之一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庚○○
甲○○丁○○戊○○辛○○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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