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七八四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三六一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