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一號盜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略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盜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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