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林志聰 被告 潘南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中簡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孫藝娜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