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炎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炎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炎輝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2至103年間,⑴因犯3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科刑後,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04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⑵另因犯2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科刑後,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5月接續執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0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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