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上訴人 黃永崧
黃聰霖 黃永昌 黃永和 黃家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資榮 被上訴人 黃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鴻閔
周春霖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