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賓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柏村 被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062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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