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福昂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雲蘭 被告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告 楊天生
楊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億7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萬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0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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