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紳豐畜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上原告與被告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66,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蔡秀貞